宋代社會結構
王曾瑜
載《涓埃編》
(一)筆者對“社會結構”的理解
依筆者個人的理解,“社會結構”一詞只怕難以有確切的科學定義。自從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代以來,各民族的各個歷史發展階段,人們總是在不斷地尋求社會總人口的各種分類。例如可以按性別分男女,按年齡分老幼。北朝時,出現了按男子年齡分丁、中、老、小四等的劃分①,此後的一些朝代又作了變更。但此類劃分顯然與今人的社會結構的概念有別。《漢書》卷24《食貨志》提出“四民”的概念,說:“士、農、工、商,四民有業,學以居位曰士,闢土殖穀曰農,作巧成器曰工,通財鬻貨曰商。”四民的概念在中國古代長期流行,大體上可說是職業的劃分。其中的士,後世或稱“士大夫”。士大夫一詞出現較早,但各個時代的詞義又有差別,留待後面詳述。在傳世的《唐律疏議》中,則對唐朝的社會總人口規定了身份差別,其中主要有兩類,一是“良賤”之別,良是指良人,即平民,賤則有部曲和奴婢兩等。二是“官”和“庶人”之別②,但官員擁有的各種特權,在《唐律疏議》中也並未作全面而完整的規定。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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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典》卷7,《冊府元龜》卷486《戶籍》。
②見《唐律疏議》卷2,卷21,卷22。
③參見張澤鹹先生《唐朝階級結構研究》第三章貴族官僚地主(下),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
近代西方思潮衝擊中國,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將社會總人口劃分爲階級。衆所周知,階級論不是馬克思主義的首創。但馬克思主義的階級論又有其鮮明的特色,恩格斯在《卡爾·馬克思》一文中說:“這種新的歷史觀,對於社會主義的觀點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它證明了:過去的全部歷史都是在階級對抗和階級鬥爭中發展的;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是一直存在的。”馬克思和恩格斯表述的階級,既有政治上的統治和被統治,又有經濟上的剝削和被剝削,他們雖然廣泛地使用階級一詞,卻又從未對階級一詞下過定義。應當承認,將社會總人口劃分爲階級,是人類對自身社會認識的一次飛躍。階級區分不能說是將紛繁複雜的社會結構包舉無遺,卻是抓住了人類文明社會結構的根本和核心問題。按馬克思主義的理論,階級以及階級壓迫和剝削是生產不發達的產物,只要生產發展沒有達到相當的水平,階級是不可能用各種人爲的、行政的手段加以消滅的,而只能改換階級壓迫和剝削的方式。
列寧在《偉大的創舉》一文中則是從經濟範疇對階級下了定義:“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大的集團,這些集團在歷史上一定社會生產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對生產資料的關係(這種關係大部分是在法律明文規定了的)不同,在社會勞動組織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領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會財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集團,由於它們在一定社會經濟結構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其中一個集團能夠佔有另一個集團的勞動。”
列寧對階級所下的定義應當說是一種粗線條的、大致的,而又是純經濟的,主要着眼於對生產資料是否佔有或佔有的多少和主次,以及由此產生的在勞動組織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得社會財富的方式和多少。在某種意義上說,人類社會本身是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種因素的複合體,而經濟是基礎,社會總人口的階級區分首先從經濟的角度出發,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列寧這種純經濟的定義,卻又難以對各民族的各個歷史發展階段的階級區分,作出完備的概括。例如利用政治權力和等級制,即使並沒有直接佔有生產資料,照樣也可巧取豪奪,支配和享受超額的社會財富,這當然是一種剝削行爲,不能不納入社會的剝削階級的範疇,卻無法用列寧上述的定義加以歸納。如果要較爲科學地考察中國古代歷朝的階級結構,除了經濟因素外,是不可能完全置政治因素於不顧的。至於文化因素,依筆者個人之見,只怕難以作爲區分階級的依據。
但是,社會既然是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種因素的複合體,如果將社會結構單純地理解爲階級結構,無疑是不妥當的,社會結構應有更爲豐富的內涵。例如在中國古代,宗族組織和制度就應是社會結構的一個重要方面,它與階級結構固然密切相關,卻完全不能混爲一談。又如宋朝城市的廂和坊,鄉村的鄉和裡,管或耆,以及後來的保甲,固然是基層的地區或行政單位,從另一個角度看,其實也可說是社會結構的一個重要方面,這大致是古代鄉黨聚落組織的延續。宗族組織是血緣性的,而鄉黨組織是地緣性的,兩者都是家庭之上的社會基層細胞。又如社會總人口的文化教育層次,也應是社會結構的一個重要方面。
總的說來,社會結構的概念及其涵蓋範圍,不是筆者所能一語道破的問題。在本文中,筆者只能按自己的一些理解,作若干力所能及的、以偏概全的論述,以就教於讀者和專家。
(二)宋朝的戶口分類制度和階級結構
從宋朝的史實出發,其階級結構基本上可以從戶口分類制度和實際的階級狀況兩方面綜合考慮,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由於筆者已經出版了《宋朝階級結構》一書,而此處又不得不作簡單的介紹。中外學者對宋朝的階級結構作了許多研究工作,依筆者個人之見,是否有兩點不足之處。第一,人們注重從宋朝官方擬定的戶名,如主戶、客戶、上戶、下戶等探討階級結構,是不錯的,但對官方擬定的戶名與實際階級狀況的差別注意不夠,有時產生混淆。第二,對宋朝官方擬定的戶名缺乏綜合整理,有的學者提出戶等制的概念,是不錯的,但戶等制又顯然不能囊括宋朝所有的重要戶名。由於宋朝的戶名是多種方面、多種角度和多種層次的,而宋代史籍中又找不到相應的名詞,筆者經過相當一段時期的摸索,才決定提出戶口分類制度的概念。
宋朝政府爲了處置各種社會經濟事務,創設了不少戶名,至少其中的部分戶名,是沿襲前代舊制者。各類戶名,如家中只有一個成丁男子,稱單丁戶;家中有男子未成丁者,稱未成丁戶;單丁而家產物力貧乏者,稱孤貧戶;無夫無子的人戶,稱女戶;軍人及其家屬,可稱軍戶;僧寺和道觀,可稱僧、道戶或寺觀戶;從事鹽業者,可稱畦戶、亭戶、竈戶、井戶和鐺戶;產茶以至種桔、養花者,都可稱園
戶;從事酒業者,可稱酒戶、坊戶、槽戶、拍戶和撲戶;從事煉礬者,稱鑊戶;從事採礦和冶煉者,稱坑戶、冶戶、礦戶、爐戶和炭戶;燒製陶瓷者,稱陶戶和窯戶;工匠稱匠戶;從事紡織、印染、刺繡等,稱機戶、綾戶、錦戶、染戶和繡戶;擁有船隻者稱船戶,而從事遠洋經商者稱舶戶;城市的商鋪稱市戶、行戶、鋪戶和店戶;從事造紙者,稱紙戶;包攬代納賦稅等類稱攬戶;山中打石者稱宕戶;良人女子犯奸三人以上,貶爲雜戶,如此等類,其名稱之多,難以悉數。
但是,就主體而言,宋朝的戶口分類制度大致有以下四組戶名所構成:
1.按人戶的身份區分,則有官戶與民戶,形勢戶與平戶之別。官戶“謂品官,其亡歿者有蔭同”①,然而這只是一個粗線條的規定,依出身等差異,另有不少細則。宋時經常將官戶與民戶對稱使用,民戶當然是指官戶以外的人戶,如宋光宗時記載:“和糴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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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筠溪集》卷3《繳劉光世免差科狀》引《紹聖常平免役令》,《慶元條法事類》卷48《支移折變》,《科敷》。
賦,不得已而取之,乃止敷民戶,而不及官戶。”①形勢戶“謂見充州縣及按察[官]司吏人、書手、保正、耆、[戶]長之類,並品官之家,非貧戶弱者”②。形勢戶以外的人戶稱平戶,平戶一詞在今存的宋代文獻中使用不多,如南宋時有人建議設甲頭催稅,“以形勢戶催形勢戶,平戶催平戶”③。總的說來,形勢戶包括官戶和富有的吏戶,其範圍顯然寬於官戶,而與之對稱的平戶,其範圍又窄於民戶。
2.按人戶居住地區分,則有鄉村戶和坊郭戶之別,分別居住鄉村和城市。
3.按有無田地等重要生產資料,房產等重要生活資料,則有主戶和客戶之別。主戶又稱稅戶,“稅戶者有常產之人也,客戶則無產而僑寓者也”④。據《弘治徽州府志》卷2載:
“寶慶三年(公元1227年),見管戶一十二萬四千九百四十一,口二十三萬一千七百六十四。
主戶:坊郭三千九十八,口一萬四千一百七十五;鄉村戶一十二萬一千六百四十九,口一十九萬二千九百七十五。
客戶:坊郭七百八十九,口三千五百二十七;鄉村戶九千四百六,口二萬一千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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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獻通考》卷20。
②《慶元條法事類》卷47《違欠稅租》、《稅租簿》,卷48《稅租帳》。
③《宋會要》食貨14之24。
④《宋會要》食貨12之19~20。
可見主、客戶與鄉村、坊郭戶是交叉的,有鄉村主戶和鄉村客戶,也有坊郭主戶和坊郭客戶。宋代社會是個農業社會,鄉村人口占了絕大多數。人們有時以主、客戶代表鄉村主、客戶,但決不可忽略坊郭主、客戶的存在,特別是在開封、臨安等府,坊郭主、客戶在總戶數中佔了很大的比例。鄉村主、客戶的區分主要在於有無田地,而坊郭戶主、客戶的區分看來在於有無房產。
4.按財產多少,鄉村主戶分爲五等戶,坊郭主戶分爲十等戶。司馬光說:“今時坊郭十等、鄉村五等戶。”①鄉村五等主戶一般是第一、二、三等戶稱上戶,第四、五等戶稱下戶,有時也將第三等戶稱鄉村中戶。宋朝劃分戶等的財產標準,可謂五花八門。劃分鄉村主戶的戶等,往往是綜合田地多少和肥瘠兩種因素。劃分坊郭戶等更爲複雜,有的地區是依據屋稅,其基礎則是房屋的好壞,有的地區甚至將坊郭主、客戶混通分爲十等。
在某種意義上說,宋朝戶口分類制度的確立,正是隋唐以來階級結構變化的終結。宋朝的鄉村客戶、鄉村下戶、鄉村上戶、官戶、形勢戶等法定戶名,在相當程度上可說是反映了宋朝的階級結構。但從另一角度看,宋朝戶口分類制度所反映的階級結構只是近似的,戶口分類可以成爲研究階級結構的入口和突破口,卻不能等同於階級的劃分和階級結構的分析。由於宋朝人戶的貧富狀況經常發生變動、農民的逃亡和反抗、地主的作弊等因素,官府的戶籍登記和統計必然是漏洞百出。官府至少也是三年一次作戶口人丁、財產等登記,有時甚至一二十年不作清理。有些戶名,如鄉村中戶作爲鄉村人戶的中問等級,階級狀況就比較複雜,並不單一。坊郭戶只是城市居民的統稱,其階級結構也須另作具體分析。
宋朝是以租佃製爲基礎的農業社會,其主體階級無非是農民和地主兩大階級。在當時手工勞動的生產水平下,北方旱地一個男勞力使用牛耕,大約可以耕種四十宋畝,所謂“國朝之法,一夫之田爲四十畝”②,但是在南方的水田,一個男勞力的可耕地約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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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資治通鑑考異》卷19。
②《吳郡志》卷19引郟亶奏。
十宋畝。①一個鄉村主戶擁有的耕地若是超出,甚至大大超出本戶勞動力的可耕面積,其出路無非有二,一是出租,二是僱工。此外,宋代也有類似於近代貧困線的概念,一般以二十宋畝以下的農戶作爲“貧下之民”的標準。②無地或少地的農戶有多餘的勞力,爲了維生,租地和被僱,也是勢所必然。
宋代史籍中常說:“地各有主,戶或無田產,富者有彌望之田,貧者無卓錐之地,有力者無田可種,有田者無力可耕。”③就是宋代社會最普遍、最常見的現象。田地不均,是農民和地主兩大階級存在的基本條件。宋代社會固然也有鄉村僱傭制的發展,但占主導地位的則是租佃制。宋朝的鄉村客戶和下戶雖然也有一些複雜的成分,但其主體無疑組成了宋代社會的農民階級。客戶往往成了佃農的代名詞,宋詩稱“凡農主客兩相依”④,“客戶耕田主戶收”⑤,租田繳納對分租,可稱“主、客分”⑥,也有所謂“主客四六無偏頗”⑦。但列入鄉村下戶戶籍者,則不僅有自耕農和半自耕農,也有佃農。由於一些複雜的原因,使大量沒有田地,本應算作鄉村客戶的佃農,也列入了鄉村下戶的戶籍登記。按宋人的說法,“十室之夫,耕人之田,食人之食者九”⑧,“天下之自耕而食,爲天子之農者十無二、三;耕而食於富人,而爲之農者蓋七、八矣”⑨,看來佃農和半自耕農的數量應多於自耕農的數量。若以北宋各代主、客戶統計數平均計算,客戶數約佔總戶數的34.5%,而鄉村下戶約佔總戶數的43.7%~59%。宋朝戶口統計本無準確
性可言,但在鄉村下戶和客戶的法定戶名之下,其所包括的宋代農民,約佔總戶數的四分之三至十分之九,還是多少反映和接近了宋代社會階級結構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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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浪/語集》卷19《論營田》,《定齋集》卷3《條具屯田事宜狀》,《歷代名臣奏議》卷260蔡戡奏,《古今考》卷18方回附論。
②《長編》卷281熙寧十年四月丁未,卷354元豐八年四月乙酉,《宋會要》食貨1之1,兵2之32。
③《長編》卷27雍熙三年七月甲午。
④《嘉定赤城志》卷37熊克《勸農》詩。
⑤《南宋羣賢六十家小集·靜佳龍尋稿·農桑》。
⑥《容齋續筆》卷7《田租輕重》。
⑦《自鳴集》卷3《颺稻行》。
⑧《都官集》卷2《厚生一》,卷7《說農》。
⑨《歷代名臣奏議》卷106呂陶奏。
鄉村下戶和客戶的實際經濟地位是相似的,同處於社會底層,“凡第四、第五等之家,田業壟畝之多寡無甚相遠,粗糲不充,布褐不備,均未免凍餒之憂”①。有的學者認爲鄉村第四等戶相當於自耕農,第五等戶相當於半自耕農,似乎是將複雜的社會現象過於簡單化,在今存史料中也難以找到依據。宋代鄉村的商品經濟雖有某種程度的發展,仍以自然經濟爲主,農民與商人的關係並不密切,與農民關係密切的當然是地主。地主擁有大部分田地,其主要經營方式則是出租。宋代的貨幣地租有一定的發展,卻仍以實物租爲主。在實物租中,分成租包括主客對分,主客四六分、三七分、六/四分、七三分等,定額租在北方約每宋畝幾宋鬥,南方很多在每宋畝幾宋鬥到一宋石之間,有的高達二宋石以上。江淮以南地區較多地實行晚稻和冬麥兩熟制,水田不收麥租,也有相當的普遍性。此外,耕牛作爲重要的生產資料出租,也有牛租。高利貸也是地主盤剝農民,兼併田地,將農民束縛于田地的重要手段。北宋和南宋的法定借貸年利率分別以100%和50%爲限,並且禁止“回剩爲本”的複利,“元借米穀者止還本色”②。但實際生活中的高利貸卻不以官方所定的利率爲限。編入鄉村下戶和客戶的農民分別有不同的賦役負擔。宋朝攤派賦役,始終注意了鄉村主戶與客戶的區別,鄉村上戶與下戶的區別,對下戶和客戶有一系列減免的規定。但由於地主轉嫁賦役負擔等各種原因,鄉村下戶和客戶不可能得到輕徭薄賦的實惠,卻成爲賦役的主要承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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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362元豐八年十二月丙寅。
②《慶元條法事類》卷80《出舉債負》。
從宋朝的史實出發,地主階級大致可劃分爲皇室、官戶、吏戶、鄉村上戶、僧道戶、幹人等幾個階層。除了趙氏皇室外,官戶作爲一個法定的階層,居於社會的最高層,宋朝的外戚大體可列入官戶,宗室的一部分也可列入官戶。官戶享有若干特權,也有不少禁約,在宋朝的龐大等級結構中,即使同屬官戶,其特權和禁約也有很多身份性的差別。官戶絕大多數擁有數量不等的田產,他們收取地租,很多人又兼營工商業,官場中也有各種貪污腐敗的情況。宋朝的中高級官員雖有蔭補特權,但官戶的成員卻仍經常處於流動狀態,仕宦之家的子弟往往破落敗家。官場中強調出身,以“有出身”①,即以文士科舉出身爲榮。這與魏晉南北朝時的門閥士族,在官場中強調門第,形成鮮明對照。
宋朝官與吏的流品區分甚嚴,從體制上貴官而賤吏,這與金元社會也形成鮮明對照。但從另一角度看,吏戶卻是僅次於官戶的統治階級,其戶數也多於官戶,對廣大民衆說來,則是更爲直接的統治者、壓迫者和剝削者,甚至有“吏強官弱”之說②。吏戶兼併田產,放高利貸,貪污、行賄、勒索等行爲,也史不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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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169《職官志》。
②《宋會要》職官60之39。
鄉村上戶大體上是指沒有官和吏的身份的地主。儘管各地的劃分戶等財產標準不一,但鄉村上戶往往擁有幾百畝以上的田產。按照宋朝制度,鄉村上戶須服職役,即吏役,擔任州縣衙門公吏或鄉村基層政權頭目,他們輪差服役期間,就由平戶升格爲形勢戶,退役之後,又降爲平戶。鄉村上戶提高自身社會地位的重要方式,是子弟們讀書應舉,由科舉入仕,上升爲官戶。此外,宋朝有進納制度,即鄉村上戶通過向國家捐獻錢糧之類,也可入仕。但官場中對進納入仕者的升遷有許多限制,被視爲是一種並不榮耀的出身。
僧道戶是指僧寺和道觀,宋朝的戶口登記中,一般是將一座寺觀作爲一戶,而“附入主戶數”①。寺觀往往出租田產,也兼營手工業、商業、典當借貸業、房地產出租業等。有的地區,例如福建路,僧寺的田產更遠富於民戶。僧道原則上不能繁衍後代,寺觀的田產等由住持僧和知宮觀事掌管,而此類人的選拔往往由官府世俗權力所操縱。
幹人是一個特殊的階層,他們是官戶和地主的高等僕人,爲官戶等經營田地出租,收取地租,買賣田地,主管財務,放高利貸,經營商業等,但對農民而言,卻是直接的盤剝者。部分斡人也有自己的田產,或向農民轉租官私田地。
宋朝的坊郭戶作爲城市居民,其上戶包括城居官戶、吏戶、地主、斡人、房主、大商人、貸主、手工業主等,宋朝常有地主兼商人、官吏、貸主、房主幾位一體的情況。坊郭下戶包括小商販、工匠等。宋代社會的商人勢力較前朝壯大,輕商的傳統觀念有所削弱,大商人已有相當高的社會地位。
宋代的私人奴婢的法定名稱是人力和女使,具有僱傭性質,其社會地位顯然比唐律中的奴婢有所提高。
總的說來,唐宋時代農業、商業、手工業以至家內勞動中僱傭制的發展,是值得注意的現象。中國古代社會長期以農業作爲主要的產業部門,秦漢時農業中有奴隸制和僱傭制,但租佃制至少也佔據重要地位。降及宋、明、清三代,農業中以租佃製爲主,僱傭製爲輔。但在工商業以至家內勞動中,其演變的方向則是由奴隸制轉變爲僱傭制,而唐宋正是此種轉變的重要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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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獻通考》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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