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徭役可分爲三類,即伕役、職役和官戶役,大多數是繼承唐末的役法,也有部分爲五代所創設。
伕役也稱力役,主要從事修築城池、官廨,治理河道,維修堤堰、驛路,爲軍隊運送軍需物資,等等,普通伕役由民戶服役,重大伕役如治河、修城等,則隨時徵集民戶,事畢遣散。如顯德四年(957),“詔發近縣丁夫城鎮淮軍(時置於渦口,今安徽懷遠東)”;六年,“發徐、宿、宋、單等州丁夫數萬浚汴河”②。至於經常性的修繕城池、官舍,維修河堤、道路等,更是不計其數。伕役涉及面廣,徵役無節制,勞動強度大,服役者主要是中下民戶,在三種徭役中最爲繁重。
職役,也稱吏役,輪差民戶擔任州縣吏職,下至州縣役使的雜職、鄉村的壯丁等。如後漢隱帝時,“於諸州、府百姓內差散從、親事官”,其中散從官“大府五百人、上州三百人、下州二百人,敕本處團集管系,立節級檢校教習,以警備州城”③。親事官、散從官屬州役,由民戶輪差。
顯德五年,後周進行“團並鄉村”,“大率以百戶爲一團,選三大戶爲耆長,凡民家之有奸盜者,三大戶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戶均之”①,每三年進行一次。這是輪差鄉村大戶擔任耆長的職役,屬鄉役。
五代職役見於記載的不多,宋初繼承五代的職役,有衙前、里正、戶長、鄉書手、耆長、弓手、壯丁、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縣押司、錄事以下,州孔目官以下的吏職,各種雜職和虞候、揀子等。
官戶役,是由專門的民戶負擔官府特殊需要的徭役,常被稱爲官課戶等,而其他服伕役、職役的民戶則被稱爲“散戶”。所以,本書稱之爲“官戶役”②。
官戶役也和伕役、職役一樣,襲自唐制,五代時又有所發展。
如“羊、豬、紙、炭等戶,並羊毛、紅花、紫草及進奉官月料”等戶,“官課戶,莊戶,俸戶,柴、炭、紙、筆戶等”①。進奉官月料戶即是課戶,創始於唐貞觀十二年(638),“改置胥士七千人,以諸州上戶充,準防閣例,輸課二年一替,計官員多少分給之”,官員的料錢(官俸外的津貼)由此而出,負擔料錢的民戶被稱爲課戶。至於官員的俸錢則由俸戶負擔,唐高宗時“薄斂一歲稅,以高戶主之,月收息給俸”。後屢經變革,後梁開平三年(909)雖曾規定“其百官俸、料,委左藏庫依則例全給”②。但從後唐、後漢及後周末年以前的情況來看,地方官的俸、料由朝廷支付的,只是州府長官及高級屬官,而州府的其他屬官如判官、司戶、司法等以及縣令等縣官的俸、料,則由俸戶、課戶分擔。後漢乾祐三年(950)規定:“諸道州府令、錄、判官、主簿,宜令等第支與,俸戶逐戶每月納錢五百,與除二稅外,免放諸雜差遣,不得更種職田。所定俸戶,於中等無色役人戶內置,不得差令法直及赴衙參。”③同時規定了由俸戶負擔的縣令、主簿,州府的判官、司戶等俸祿數,朝廷的一部分低級官員的俸祿也是由俸戶負擔的。
由於俸戶、課戶,以及負擔官府豬、羊、炭、紙、筆等的民戶,都可以免除各種伕役、職役,其至可以免除兩稅。所以實際上“並是影占大戶”,因而“凡差役者是貧下戶”。後周廣順元年,首先在柴榮任鎮寧軍(今河南濮陽)節度使時,將“屬州帳內”的羊戶、豬戶、進奉官月料戶等,“並放爲散戶”,和其他農戶一樣負擔各種伕役、職役。顯德五年,制定了縣令、主簿,州、府屬官,及朝廷的京百司、內諸司的低級文官的俸祿,從顯德六年三月起,全改由朝廷支付,“其俸戶並停廢”。還規定“官課戶,莊戶,俸戶,柴、炭、紙、筆戶等,望令本州及檢田使臣,依前項指揮勒歸州縣”。“如今後更有人戶願充此等戶者,便仰本州勒充軍戶,配本州牢城執役”④。周世宗這次全國性的改革,很快得到執行,在宋朝繼續貫徹的情況下,官戶役基本上退出了歷史舞臺,雖然乾德四年(966)七月還曾下詔“給州縣官俸戶”①。
宋代的伕役
北宋建國之初,沿襲後周末年的役法,主要爲伕役和職役。北宋初期,民戶所服伕役的種類繁多,一如唐末、五代。五代時,常以兵士從事原先由民戶負擔的伕役。宋代擴大兵士從事伕役的種類,並形成制度。
宋太祖爲了鞏固皇權,建國之初即改革軍制,將各地軍隊中精壯者選爲禁軍,而將老弱兵士留作地方軍,“初置壯城、牢城,備諸役使,謂之廂軍”。以後逐漸擴大廂軍的兵種,“或因工作、榷酤、水陸運送、通道、山險、橋樑、郵傳、馬牧、堤防、堰埭”等,都“因事募人”編爲廂軍,因而設立新的廂軍號。諸路廂軍的軍號多達200以上,其中大部分軍號標明瞭服役的內容,如維修京城的廣固軍、製造武器的作院軍、治理黃河的河清軍、維修淮河的靜淮軍、維護海堤的捍海軍等,各州府普遍設置壯城軍維修城池,牢城軍則是“皆待有罪配隸之人”,從事各項雜役。以及雜作都、梢工都、橋道軍、裝卸軍、船務軍、興造軍、窯務軍、司牧軍、鐵木匠營、酒務營、竹匠營等軍號的廂軍②,首都的東西八作司、南北作坊等70多個部門,都有作工匠或服雜役的士兵,也是廂軍的一部分。仁宗初年,樞密使王曙說:“天下廂軍止給諸役,而未嘗教以武技。”神宗也曾說:“置廂軍五十餘萬,皆以當直、迎送官人佔使。”③其任務即是“擎肩輿、供伎巧、服廝役”。北宋雖曾設教閱廂軍,但大部分廂軍的性質未變。到南宋時,甚至“今之禁軍,送迎出入番休寓直,與廂軍無異”①,擔任攻防戰守的是屯駐大軍。
廂軍所從事的雜役,如果發生因役過重或待遇過差,以致廂軍“數口之家不能自庇,於是相挺逃匿,化爲盜賊者不可勝算,朝廷每有伕役,更籍農民以任其勞”②,說明民戶承擔的伕役已由廂軍擔任,在廂軍逃亡的情況下,也就只好再徵民戶服伕役。
由於廂軍承擔了原先由民戶所負擔的日常伕役,因而“惟詔令有大興作而後調丁夫”。南宋章如愚說:“古者,凡國之役皆調於民,宋有天下,悉役廂軍,凡役作營繕,民無與焉。”③雖不無誇張,但大體上反映了宋代的情況。
宋代的普通伕役雖基本上已爲廂軍所代替,但黃河的治理,卻並非廂軍的河清軍等所能全部承擔。乾德“五年(967)正月,帝(太祖)以河堤屢決”,於是“分遣使者發畿甸丁夫繕治,自是歲以爲常,皆以正月首事,季春而畢”,這是宋代“春伕役”
的開始①。至和元年(1054)時,早已擴展爲“京畿及京東、京西等路,每歲初春差夫,多爲民田所興,逐縣差官部押,或支移三五百里外工役,罕有虛歲”,並且制定有“差夫條約”。而“江、淮並不點差伕役,當農隙之際,一向安閒”。因此,淮南路的仙居(今河南光山西)縣令田淵向官府提出,各路也實行每年徵調春伕役,興修農田水利,雖有“詔下三司施行”,但效果不大。熙寧三年(1070),李竦說他以前任淮南路的太湖知縣時,堤堰“因循不復修葺,臣因乘其農隙,勸募旁近地主,備工料興築”②。太湖與仙居同屬淮南路西部,時距田淵建議被採納已十多年,而太湖縣情況依然如故,可見春伕役並未能普遍推行,而仍只限於黃河中下游地區。
春伕役在正常的春季服役期間調發的(通常需要“正身”服役)伕役,稱爲“正夫”。如遇黃河決口等緊急調發的伕役,稱爲“急夫”,一般可以折抵次年春季應服的春伕役,有時還可免去部分稅錢,服役時每日官給糧食二升爲口食。伕役先“以人丁戶口科差”,“元祐令:自第一等至第五等(戶)皆以丁差”,元祐五年又改爲“或用丁口,或用等第,聽州縣從便”。
春夫後又分爲河防夫、溝河夫兩類,河防夫專爲治理黃河而差,溝河夫則是進行普通的興修水利。元祐八年(1093)起,實行新修訂的春伕役法,“除逐路溝河夫外,其諸河防春夫,每年以一十萬人爲額,河北路四萬三千人,京東路三萬人,京西路二萬人,(開封)府界七千人”。民戶由每年出伕役,改爲“一年起夫,一年免夫”。“去役所有八百里外更不科差,五百里內即起發正夫,八百里內如不願充夫願納免夫錢(每丁免夫錢七千錢)者聽”。如果應出春夫地區受重災等而影響出夫,需要調發八百里以外的伕役時,須要奏明准許後進行,這次改革對春伕役有所減輕與限制。後開封府地區不問遠近,願納免夫錢的即可免役,其他地區實行上戶可以納免夫錢免役,免夫錢遂成爲官府收入的專業款項。到北宋末,已是“河防免夫錢數目至多”,以致可以在“河防免夫錢內預行置辦(河防材料梢草等),並優立價直僱伕役使”,直至北宋末,徽宗才廢除河防免夫錢③。
北宋在黃河中下游以外地區及南宋時,水利等伕役大都隨時徵發,事畢遣散。宋代除春伕役外,也常“和僱”民夫,參與治理黃河或興修其他水利等,但“名爲和僱,其實於等第人戶上配差”,“每人支官錢二百,……除官錢外,民間尚貼百錢,方僱得一夫”①,大體上反映了宋代“和僱”民夫的情況。
宋代的職役
宋代役法中最受重視的是職役,在《宋史·食貨志》中近兩卷的《役法志》,幾乎全是關於職役的記載,而關於伕役的記載極少。職役由於主要是由鄉戶按戶等差派,所以也稱差役法。熙寧三年(1070)實行募役法,以後雖有反覆,大體差募兼行;南宋又有義役法。
以鄉戶所服職役的機構區分,可分爲州(府)役、縣役和鄉役。從服役的性質區分,州(府)役、縣役還可分爲吏役與雜役。
一、州(府)縣吏役宋代州(府)、縣的朝廷命官不多,日常事務主要由吏承擔,邊遠地區有些縣甚至沒有朝廷任命的官員,縣政全由吏負責。朝廷各部門和路(類似後
代的省)級機構,也都有大量的吏處理日常事務,基本上屬募役及從州(府)吏中抽差。
這裡介紹的是鄉戶承擔的州、縣吏役。吏人,亦稱人吏,也稱職員,是州(府)、縣吏役中高層人員的統稱。
州(府)的吏人分爲職級、前行、後行三等。職級還分爲都孔目官、孔目官至糧料押司官,共十階。都孔目官、孔目官亦稱都吏,是吏役中的最高職名。吏人分屬州(府)的使院、書表司、刑法司等,辦理“獄訟、帳目、遣發”等事務。乾德元年(963),開始招募州(府)的吏人,“募有田產諳公事人充”役。如“不足,則據數均於屬縣曹司正員內差補”,後曾停止抽差縣吏任州(府)吏,允“許以中戶以下選差”擔任州(府)吏,但由於鄉戶“不諳書算”,只得重又抽差縣吏任州(府)吏。有的州、府因縣吏不熟悉州、府公事,而被退回本縣,只保留招募的“長名”州吏。元祐時行差役法,紹聖以後又重行募人任州吏。
縣的吏人分爲押司、錄事、前行、後行,押司、錄事,宋初從各戶等中選通曉吏事者充任。由於“縣吏差稅戶,多不省文書”,慶曆元年(1041)起按照招募州吏的方法,“召有產業人投名,不足則差”,從而差募並行,南宋時以募爲主。
貼司,乃吏役中低於“吏人”的職役,最初只是朝廷各部門、開封府及路級機構才設置,各州(府)、縣只設“私名書手”。景德二年(1005),依各地所用私名書手人數爲定額設貼司,由“吏人”保明後充任,屬於募役。“吏人”不足時可以臨時代行其職,“吏人”有缺額時以次升補爲“吏人”。主要擔任州(府)、縣各案的書算事務,南宋初定爲每案不得超過五人。
造帳司人吏,掌造轉運司、提舉司錢帛帳,屬州(府)役。最初系抽調各縣“吏人”充任,治平元年(1064),以縣吏不熟悉造帳事務而放回本縣,而由州(府)吏造帳。熙寧四年(1071),各州(府)募能造帳人充任,元祐時改爲由吏人中抽差。
祗候典,亦稱知後典,屬州(府)役。擔任受發文書,原先由屬縣派吏人中的“後行”到州(府)承領文書,派“解子”送回本縣。熙寧十年,創設祗候典,屬募役。紹聖時廢,改爲吏人中的“守缺”擔任其職。
鄉書手,原屬鄉役,爲第四等戶差役,負責文書事務,隸屬於耆長。熙寧七年,改爲募役。次年,廢耆長以後鄉書手成爲縣役,基本上以本縣鄉數設額,地位與縣貼司相近而略低,縣“吏人”有缺額時也可以補爲“吏人”①。
州(府)、縣吏役以募役爲主,只有一部分屬差役。除額內吏役(稱爲正額、正名)之外,還有守缺、習學、私名,如私名貼司之類。州(府)吏的高層“職級”中,年滿出職爲官或任攝官,其子侄可以替補爲吏,成爲州(府)吏的重要來源。吏役無俸祿,依靠接受賄賂,不少因之致富。王安石變法時採取支付較豐的吏祿,同時嚴禁受賄等違法行爲。但後來大多不支付吏祿而任其受賄,雖有明文禁受賄賂,形同虛設。南宋陸九淵所說的:“吏人自食而辦公事,且樂爲之、爭爲之者,利在焉故也。故吏人之無良心、無公心,亦勢使之然也。”反映了宋代吏役的基本情況。
州(府)吏、縣吏大多掌握地方政權,左右州(府)、縣官的意志,是宋朝統治的基礎。“官人視事,則左右前後皆吏人也,故官人爲吏所欺,爲吏所賣,亦其勢然”②,正是宋代官吏關係的最好寫照。只有少數強幹的監司、州、(府)縣官,採取有力措施,才能對惡吏的爲非作歹有所抑制。然而,“官之貪者不敢問吏,且相與爲市;官之庸者不能制吏,皆受成其手”①,則是普遍現象,至於稱爲“立地官人”、號爲“十虎”的惡吏,決不是少數事例。
二、衙前役宋初,衙前役一如五代,屬州(府)吏役。任諸州(府)的吏職,也有擔任一些雜役的則類同“公人”。從入役的形式可分爲:招募的衙前,稱爲長名衙前,也稱長入或投名衙前;由縣役的押司、錄事差派的,稱爲押錄衙前;由鄉役的里正差派的,稱爲里正衙前;以及由鄉戶直接差派的,稱爲鄉戶衙前。服役內容相當廣泛,主要是“主官物”,也就是“部送綱運,典領倉庫”。此外,經常性的職務,還有“管勾公廚、茶酒、帳設司”,主持館驛,有些地區還從事管理耕種官莊田地、冶鐵、伐木,而邊遠地區的“州主令佐”,宋初也有“差衙前勾當”的②。
衙前在朝廷,屬三司的衙司管轄,元豐改官制,衙司歸刑部都官司。諸路、府、州、軍、監也設衙司,熙寧四年役法改革以後,曾一度廢罷,元豐元年(1078)又復役。三司衙司除主管官外,設都押衙及衙佐等,統衙前大將、軍將、守缺軍將,合稱軍大將。地方衙司只設衙前軍將以及其他衙吏。
衙前的“職次,曰客司,曰通引官(承引官),優者曰衙職”,通稱衙吏。衙職也稱衙職員、職員,有都知兵馬使、左·右都押衙、都教練使、左·右教練使、守缺教練使、押衙,都高於衙前軍將。“自都知兵馬使至第六名教練使,凡十三階”①。
五代及北宋中葉以前,吏人(職員)及長名衙前還可帶“憲銜”,即可以帶有散官、檢校官、兼官及勳官等官銜,通常帶的是所謂“銀、酒、監、武”銜,即是一個不入流、沒有官品的吏人(職員)或長名衙前,可以帶有銀青光祿大夫(從三品文散官)、檢校國子祭酒(國子祭酒從三品)、監察御史(屬兼官,正八品)、武騎尉(從七品,勳官)四種官銜,這是五代時軍官擔任吏人(職員)或長名衙前時的制度,北宋中期以前沿襲,因而常常冒充官戶以享受特權,元豐五年(1082)官制改革時才廢除。
衙前役在北宋初期全是募役,其後由縣吏役中抽差役滿的押司、錄事擔任,稱押錄衙前。又以“里正主催稅及予縣差役之事,號爲脂膏,遂令役滿更入重難衙前”,稱里正衙前。並規定押錄、里正,“其不歷衙前者,雖得替不許歸農”②,在得替押錄、里正人少的少數州、軍,缺人承擔衙前役,就直差鄉戶擔任,稱爲直勾或直差衙前,且無任期,直至破產才更換,但當時官員們注意的焦點是里正衙前。
押錄衙前由於押司、錄事先已擔任縣吏役數年,比較熟悉官場。而里正衙前則主要經歷的只是鄉役里正,有的甚至剛任里正即被送州(府)任衙前,易被官吏欺矇,以致破家蕩產。
至和二年(1055)四月,廢罷里正衙前,改爲只差鄉戶衙前。鄉戶衙前實行五則法,將本州(府)內人戶統一按財產從多到少排定,分爲五則(五等),再將本州的衙前重難差役也分等,每件重役有十戶輪流擔任,當時稱爲“民甚便之”。然而這只是將里正負擔的災難直接轉嫁給鄉戶,鄉戶衙前同樣也紛紛破家蕩產,不到十年,官員們再次議論改革設法,“今鄉役之中,衙前爲重”。鄉戶衙前遂成爲王安石變法時役法改革的重點,實行免(募)役法,改衙前差役爲募役,元豐三年前後,僱役衙前基本上合併入長名衙前,隨後又取消了押錄衙前。元豐八年,宋神宗死後恢復差役法,對於衙前實行的實際是差募並行,而且是“僱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元祐三年即重行募役法,而“鄉戶衙前役滿,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僱食錢”③。南宋也行募役法,甚至役法改革長期未觸及的邊遠地區,如廣西路海外四州(今海南省),也於淳熙九年(1182)由差役法改爲募役法。
三、州(府)、縣雜役宋時被稱爲公人的,承擔各種雜役,基本上屬差役。熙寧時,改爲差募兼行,以募爲主,其後大多恢復爲差役。宋時的州府役,有散從官、斗子等。散從官,屬州(府)役。有承符、散從官、步奏官,負責“追催公事”;還有“人力”擔任“當直”,並差稅戶或坊郭有“行止”人擔任。元豐時將承符、人力合併入散從官。散從官和弓手、手力,還負擔迎送到、離任的官員。
院虞候是州府役,一度併入散從官,差鄉戶擔任。任州、府司理院當直聽差及所屬獄子,役法改革時,因無人投充而差四等戶擔任。
雜職是州(府)、縣役。差鄉戶擔任,負擔州(府)、縣衙雜事,允許長期擔任。
手力,屬縣役。宋初以第二、三等戶差役,負責追催公事和徵收城內的賦稅。熙寧時,改爲募役,元祐後,其地位已降與“雜職”相近。
弓手,屬縣役。宋初爲三等戶差役,受縣尉統率巡捕盜賊。熙寧時,改爲募役,元祐元年(1086)曾以第一等戶差充,不足則差次等戶,大多數役戶僱人代役,其中少數弓手被差充獄子。
解子,屬縣役。爲鄉戶差役,主要爲移送公文,有時代替手力的部分職務,熙寧、紹聖行募役。
醫人,屬州(府)、縣役。於州、府治所在縣的醫人中輪差,各縣於附近鄉村醫人中抽充,熙寧時給僱錢。
斗子、揀子、庫子、秤子、攔頭等州(府)、縣役。攔頭曾招客戶擔任,後以第五等戶差充。其餘均以第三、四等戶差充,熙寧、元祐時爲募役,後以家產五十貫以上人戶充。
州(府)、縣公吏名稱衆多,此外還有手分、所由、街子、行官等。手分屬吏役,高於貼司,所由等屬雜役爲投充。南宋有承差人、傳貼人,屬雜役,爲差役或自行僱人代差。
四、鄉役宋代鄉役,北宋前期爲耆長、里正、戶長、鄉書手、壯丁,熙寧行保甲法後,以保正、保長、保丁、催稅甲頭代替耆長、壯丁、戶長,其後情況較爲複雜。
耆長負責治安、承受縣司的公事,以及橋樑道路的修治,以第一、二等戶差役,間行僱役。熙寧四年(1071)役法改革,以耆長、壯丁爲輕役定爲差役,七年,改爲募役,次年即爲保正、保長所代。元豐八年(
1085)十月復設耆長,爲募役。元祐元年(1086)改爲差募兼行,紹聖元年(1094)又以保正、保長代耆長。
保正·副、大·小保長,通常由富戶擔任,原爲差役,後亦常支僱錢。南宋時,福建路與耆長長期並設,保正、保長負責治安及橋道修治,承受縣司公事則由所募耆長負責。江南、兩浙等路,初只設保正、保長,不久亦募耆長、戶長,由於稅賦量大,耆、戶長無力完成,南宋朝廷遂責成保正·副督辦。而稅賦少的福建地方官府也曾仿效,爲南宋朝廷所制止。保正·副原本只需負責重大治安事務,其他事務歸耆長,而實際上常是“保內事無鉅細,一切(原作如,誤)責辦”①,因而常導致保正·副破產。
里正爲第一等戶差役,負責稅收及擔任部分縣役,被視爲“脂膏”。後以任滿里正要差充一任衙前,常導致破產,至和二年罷里正衙前的前後,廢里正而增差戶長。
戶長爲第二等戶差役,後亦間行僱役,負責徵稅兼機察盜賊,熙寧四年改爲募役,次年罷機察盜賊之責而專負責徵稅。八年,輪差保丁一人爲甲頭,代戶長催租稅、常平錢和免役錢,一稅一替,稱催稅甲頭。由於甲頭多爲中、下戶,無力催稅,元豐元年重又僱募戶長催稅;無人應募處,輪差四等戶以上保丁催稅,一稅一替,依催稅多少支給僱錢。哲宗時的反覆變化與耆長相似,北宋末及南宋,主要是僱募戶長或大保長催稅,有時又輪差甲頭催稅。
壯丁爲四、五等戶差役。隸屬於耆長,擔任受送公文、參與治安。設廢及差募與耆長同。罷壯丁時,其機察盜賊事爲保丁所接替。
熙寧八年設承帖人,屬募役。隸屬於保正,接替壯丁主受公文,而實兼耆長、戶長、壯丁之役。元豐八年十月罷,紹聖元年復設,南宋不設。
宋代對職役法的改革
宋代職役的役法重大改革有三次,首先是至和二年的廢里正及里正衙前改差鄉戶衙前,其次是熙寧募役法,最後是南宋的義役法,其中尤以熙寧募役法影響最大。
改差鄉戶衙前不過幾年,家破人亡的慘劇,不僅說明裡正衙前改差鄉戶衙前,只是將災難由里正轉嫁給鄉戶,而且暴露了整個差役法的弊病,強烈要求改革的呼聲,終於使役法改革成爲王安石變法的重要內容。此外,被稱爲重役的還有承符、散從官、耆長、戶長,也有人把弓手視作僅次於衙前的重役。熙寧四年十月頒佈募役法,對役法進行全面改革,規定應服役的鄉戶,按戶等出錢可以免服差役,稱爲免役錢,因而也稱免役法。出錢戶的戶等各地有所不同,如首都開封府規定鄉戶(分爲五等)四等(含)以下、坊郭戶(分爲十等)六等(含)以下不出錢。一般地區多數是四等鄉戶也出錢,有些地方連原先不服職役的五等戶也出錢。原先免役的官戶、寺觀戶、女戶、單丁戶、未成丁戶以及坊郭戶,則減半出錢,稱爲助役錢。徵收的總數則視各州、縣募役所需而定,然後再加十分之二,稱爲免役寬剩錢,以備災年時使用。原先作爲衙前役酬獎的酒、稅坊場,收歸官府,其收入也作爲募役之用。
朝廷用上述收入募三等以上戶充役,應募衙前役的要以物品或產業作抵押,應募弓手要考試武藝,應募典、吏則考試書計,同時裁減州(府)、縣役的人數。另一方面,除初期還保留少量差役,如被認爲是輕役的耆長、壯丁外,又創設了新的差役,如保正·副、大·小保長、保丁、催稅甲頭等。
募役法順應社會發展規律,雖屢經反覆,但仍主要行募役法。南宋時,成爲役法改革重點的是保正、保長等鄉役。
南宋初年,保正·副即因代戶長催稅,力不勝役,多致破產,改而差催稅甲頭,又改募戶長催稅,或由大保長兼戶長並給僱錢任催稅,等等,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
爲了應付保正、保長、戶長役,民間開始創立“義役”,最早的是紹興十五(一作十九)年,金華長仙(西山)鄉民戶汪灌等11戶,自動按戶等集資,以供應役戶,後改爲置田百畝,收入作爲輪充役戶的費用。紹興三十二年(1162)六月,吳芾任婺州(今浙江金華)知州時加以肯定,並“勸民義役”,但吳芾次年秋即離任,義役未能推廣。義役的實質是由鄉民自辦的、變相的募役。
范成大於乾道五年(1169)任處州(今麗水)知州時,“松陽縣(今遂昌東南)有一二都(鄉下分都),自相要約各出田穀以助役戶,永爲義產,總計爲田三千三百餘畝”,規模比金華大得多,范成大曾要求推廣而未果。乾道七年,範任中書舍人時,再次提出推行於諸路,得到朝廷贊同,遂成爲南宋義役的創導者,各地紛紛仿效。乾道九年,李舜臣任德興(今屬江西)知縣時,“奉詔舉行義役事”,“期年役成,民大便利”①,即是一例。各地的義役略有差異,根據戶等、或財產、或土畝、或田賦多少,各出土地或各出錢購置土地作爲“義產”,以供服役戶補助服役所需的費用。通常只由應役戶集資,但也有本不服役的下戶被迫出錢集資,這是由於擔任役首、役主的都是富戶,有些役首將負擔轉嫁給下戶所致,少數役首甚至乘機霸佔作爲義產的役田。在編排輪充差役時,有的役首以上戶輪充保正,而將負責夏秋稅收的戶長或大保長由中下戶輪充,以致中下戶役重而上戶役輕。
義役推行不久即有不同意見,淳熙十一年(1184),在主張推行義役的監察御史謝諤建議下,義役、差役各從“民便”,義役在各地繼續實行。劉克莊在淳祐四年(1244)任江東提刑後,曾概括地說,“當職累歷郡縣,所在義役詞訟絕少”,這是他自嘉定二年(1209)入仕後35年來,歷任江西、淮東、福建州縣地方官後,對義役基本肯定的結論。而對鄱陽(今江西波陽)縣的義役,則認爲“惟此間義役之訟最多”,接着所說的,“蓋義役乃不義之役,而義冊乃不義之冊,或六文產或三文產不免於差,則役首之罪反甚於鄉書手矣”①,則是隻就鄱陽縣義役而言。所以,他並不是廢除鄱陽義役,而是要求處置不公的役首,繼續推行義役。
南宋末年,文天祥在爲家鄉吉水縣(今屬江西)永昌鄉義役所寫的序文中,也對義役作了肯定。他指出差役之弊,“民無以相友助,相扶持”。輪派差役,更換被差人戶等,聽命於官吏鄉胥,而“是(義)役之權,不在官與吏與鄉胥與奸民與適至之天,而在吾鄉里和氣間”①。文天祥所言雖不無誇大,但義役相對於差役而言,利多弊少應予肯定,這就是直至南宋滅亡前,義役仍不斷在各地興起的原因所在。
②《文獻通考》卷19《徵榷考》六之《月樁錢》、《板帳錢》。
③《文獻通考·徵榷考·板帳錢》。
①《舊五代史》卷114、117、119,《世宗紀》一、四、六。
②《冊府元龜》卷160《帝王部·革弊》二;《舊五代史》卷103《隱帝紀》下。
①《五代會要》卷25《團貌》。
②史學界對此種役法很少涉及,“官戶役”名系撰者所定。
③《冊府元龜》卷160《帝王部·革弊》二:《五代會要》卷28《諸色料錢》下。
④《唐會要》卷93《諸司諸色本錢》上。參見《資治通鑑》卷294,顯德五年十一月丙戌。
①《文獻通考》卷65《祿秩》;《五代會要》卷27《諸色料錢》上。
②《冊府元龜·帝王部·革弊》二;《五代會要》卷28《諸色料錢》下。
③《續資治通鑑長編》卷7。原注:“準漢乾祐二年敕”,二應作三。
①《樂全集》卷24《論國計事》;《宋史》卷189《兵志》三《廂兵》。
②《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13,明道二年十二月乙未;卷221,熙寧四年三月辛丑。
③《三朝北盟會編》卷174;章如愚《山堂考索·後集》卷41《兵制門·州兵》。
①《景文集》卷26《上三冗三費疏》。
②《宋史》卷177《食貨志》上五《役法》上;《山堂考索·後集·兵制門·州兵》。
③《宋史》卷91《河渠志》一《黃河》上。因史稱服役者爲“春夫”,撰者因而稱之爲“春伕役”,以其不同於一般的伕役。
①《宋會要輯稿》食貨7之13—15;《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18,熙寧三年十二月甲子。
①《續資治通鑑長編》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卷476,元祐七年八月庚申。《宋會要輯稿》方域15之32。
②《續資治通鑑長編》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
①《淳熙三山志》卷13;《赤城志》卷17。
②《象山集》卷84《與趙推官》。
①《名公書判清明集》卷2《汰去貪庸之官》。
②《宋會要輯稿》職官48之94、98。
③《赤城志》卷17;《宋會要輯稿》職官48之97。
①《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赤城志》卷17。
①《宋史》卷177《役法》上;《宋會要輯稿》食貨65之57。
①《宋會要輯稿》食貨66之84。
①《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卷7《處州義役、德興義役》;《宋史》卷404《李舜臣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