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他繼續他的求婚。
「今夜是我向金湘蝶小姐求婚的日子,我將特別獻上一首歌,來表明心跡!」
他說完後發現忘了介縉自己是誰,于是又對著麥克風補充道︰
「對了,我的名字叫紀蔚寰……」
「哈哈哈哈哈哈……」
「好,那我現在開始唱。」他彈彈手指,大叫︰「Music!」
「啊炳哈哈哈……」
嘈嚷熱鬧的喧笑聲中,搖賓音樂演奏起來,全場的氣氛早在音樂響起之前被紀蔚寰爆笑的舉止給炒熱了,大家拭目以待,等著要看假貓王表演。
而紀蔚寰果然演出賣力,他扭著一只腳大跳洛克,急速強烈的節奏讓他跳得上氣不接下氣!這哪叫跳舞,應該叫起乩才對。
金湘蝶這時已經笑得快累死了,還是一路笑下去。
啦啦啦啦~我愛妳,妳是我的生命
啦啦啦啦~我要妳,沒有妳我不能獨活
妳永遠不知道我定這麼地強烈地深情地無可救藥地愛妳
妳永遠不能懂我定如此地固執地瘋狂地全心全意地要妳
喔~我要上刀山下油鍋水里來火里去只為博妳一笑
耶~我要上天堂下地獄坐火箭奔月球證明再也找不到一個唯一的妳
他們都說我瘋了我是神經病
但是我知道我沒有瘋也不是神經病
我只是只是只是只是因為
啦啦啦啦!我愛妳,妳定我的生命
啦啦啦啦~我要妳,沒有妳我不能獨活
啦啦啦啦~我愛妳,妳是我的生命
啦啦啦啦~我要妳,沒有妳我不能獨活
什麼歌詞嘛?
一听就知道作詞者準是紀蔚寰本人!
「哈哈哈哈……」在一片歡笑喝采聲中,紀蔚寰結束了他的演唱,熱得滿頭大汗。
然後,他含情脈脈舉步向蝴蝶,停在她面前。
掏出一顆大大的鑽戒後,他直挺挺地跪下,開口求婚︰
「蝴蝶,求求妳嫁給我……」
真是名副其實的「求」婚!
「哈哈哈哈……」
連男爵在內,大家鼓掌叫好,胡亂起哄︰
「答應他,快答應!」
「沒錯,我們都是見證人……」
他下跪了。
很好,她要嫁的男人一定要下跪求婚的,她很堅持這一點。
一個滿足滿意的笑容,從她臉龐綻出,因為早在期待之中,她不會拒絕。
「要我嫁給你,只有一個前提。」
她這時還讓他雙膝跪地,不請他站起來。
接著呢,她慢慢自皮包內拎出一張折疊得整整齊齊的小紙片,再慢慢把小紙片完全展開來,拿到他眼前輕輕地晃著。
「把這個簽了,我就嫁給你。」
這個是什麼?
大家都在問?除了紀蔚寰。
他抬起臉沖著她猛笑︰「好啊,我馬上簽。」
說著就動手去拿那一張紙,沒想到金湘蝶把手抽回,凝視他笑說︰
「這是結婚證書之外的附款,只要你詳細看過它的內容,覺得沒有問題,確定每一項條約你都能同意並且遵守的話,我們……呵呵,隨時可以舉行婚禮。」
「不必看了,我同意,我遵守,我一點問題都沒有!」
他當然不會看的,她心知肚明。
她叫他簽,他不敢不簽,這就等于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的道理一樣!何況她還許下了終身作為投注,他哪還管得了三七二十一呢?簽了就對了。
彬地不起的紀蔚寰簽好名字,蓋了手印,得到蝴蝶的訂情之吻。
于是他們的婚事就這麼「成交」了。
呵呵!金湘蝶漾滿幸福的笑容,是因為覓見真愛嗎?
沒有人可以懷疑這一點。
但是呢,那張合約更是讓她這美麗壞女人笑得合不攏嘴的真正主因。
〈結婚證書之附款條約〉
本人金湘蝶與配偶紀蔚寰擬定結婚附款如下︰
一、本人金湘蝶(以下簡稱老婆)與配偶紀蔚寰(以下簡稱老公),于法定結婚後,老公所有財產無條件交由老婆管理。包括動產、不動產、保險受益金、基金、股票、外匯、工作薪資、銀行存款、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等等,並不得蓄藏私房錢。而老婆于老公所有財產中,有義務挪撥小額資金予者公作為生活費,其數目多寡,老公不得有異議,亦不得討價還價。
二、老婆有權決定是否生育小孩,者公不得干涉,不得強迫,不得威脅利誘,更不得以設計陷害之手段,致使老婆懷孕,例如︰在戳洞之情事。
三、老婆有權拒絕老公求歡,並得以在拒絕之際,不提出任何理由與說明。而老公不得發怒、記恨或尋花問柳(藉由第三人合法或非法之易解決問題),但得以不藉由第三人自行解決。
四、婚後一切家務瑣事全部由老公負責承擔,其中包括倒垃圾、通馬桶、換燈管,以及所有清潔打掃之工作,務求家居環境窗明幾淨,縴塵不染,而老公不得有怨言,但老公得以雇請女佣代勞,老婆不得反對。唯雇請女佣之薪水,由老公生活費扣除。
五、婚姻生活中若有爭執或不和之情事發生,凡事以老婆意見為最後決策,老公得以不服氣,但不得不服從。若事態嚴重,衍生成吵架互斗之際,老婆得以怒罵,老公不得還口;老婆得以動武,老公亦不得還手。
六、老婆對老公所要求之一切差役,如司機、快遞、廚子、按摩師……等等,老公一律遵從照辦,不得反抗,務求全力以赴,鞠躬盡瘁。反之,老公對老婆要求一切事宜,老婆有權視心情配合,老公不得異議。
七、老公與老婆均不得外遇,亦不得精神外遇。其精神外遇之標準,由老婆判斷與制定。目前老婆嚴正要求︰老公不得與老婆看不順眼之女性談話、接觸、目光相對。日後若有其它追加要求,老公需全力效忠,死而後已。
八、二人日後若不幸離婚,老公必須一文不取離開,並不得拖泥帶水,糾纏不清,而老公自結婚起讓與老婆之所有財產,自動棄權,不得追討。離婚之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條款自動失效,雙方不得再要求對方履行該款項之內容。唯前夫紀蔚寰必須按時支予前妻金湘蝶贍養費,而贍養費之數目,為前夫紀蔚寰當時工作收入之半數。
九、以上條款自結婚當日生效。
十、本結婚附款條約所生爭執,如有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法院為第一審合議管轄法院。
立約人︰
(簽名)金湘蝶(蓋章)★
(簽名)紀蔚寰(蓋章)☆
全書完